微信扫一扫 分享朋友圈

已有 19 人浏览分享

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[复制链接]
ibz 发表于 4 小时前 | 显示全部楼层 | 阅读模式
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
全区广大人民群众:

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,改善空气质量,减少环境污染,切实改善全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《亳州高新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》规定,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规定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自通告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,我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等。

二、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:城市规划区范围内(亳芜大道以北、三清大道以西、北外环以南、古井大道以东)及下列地点:(一)国家机关;(二)文物保护单位;(三)车站、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(四)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、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;(五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(六)医疗机构、养老机构、教育机构;(七)图书馆、档案馆、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;(八)宗教祭祀、殡仪馆、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;(九)旅游景区、林场、公园、绿地、苗圃等重点防火区;(十)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;(十一)亳州高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。

三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、焚烧秸秆荒草垃圾、露天烧烤的,由公安、应急、城管、市场、环保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,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。

四、对拒绝、阻碍公安、应急、城管、市场、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予以处罚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五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烟花爆竹制品,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进行处罚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六、各社区管理中心(镇)、区直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。

七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:0558-5060099

非法储存、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:0558-5695466



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
2025年11月27日
--End--



来源:亳州高新发布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免费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1

关注

3

粉丝

2176

主题

Powered by Dz X3.4

© 2010-2025 bozhoubbs.com 皖ICP备14014694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