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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,改善空气质量,防止环境污染,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规定,涡阳县人民政府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 一、自通告之日至2026年3月31日,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殡仪馆、公墓(民政部门批准)等公共祭扫场所以外,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(大盘香)。 二、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(大盘香)的区域: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各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:(一)国家机关;(二)文物保护单位;(三)车站、码头、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(四)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、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;(五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(六)医疗机构、养老机构、教育机构;(七)图书馆、档案馆、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;(八)旅游景区、林场、公园、绿地、苗圃等重点防火区;(九)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;(十)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。 三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、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并依法给予处罚。 四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,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进行处罚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五、对拒绝、阻碍公安、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予以处罚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 六、各镇(街道)、县直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,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。 七、对违规售卖、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可拨打0558-7217110(公安局)、0558-7530009(应急管理局)、0558-7312369(生态环境分局)进行举报。 八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 2025年12月1日
来源:涡阳县人民政府网站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