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亳州:依法打击网络谣言,3人被处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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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dmin 发表于 2024-3-28 15:02:40 | 显示全部楼层 | 阅读模式
       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,营造清朗网络空间,依法打击网络谣言。亳州公安机关迅速出击,持续对网络谣言保持高压严打态势,重拳治理网络乱象。

        1.近日,蒙城县王某为博眼球,在网络上发布“整个蒙城县全停电”的谣言信息,造成不良影响。经查,王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。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王予行政处罚。

        2.近日,涡阳县龚某拍摄救护车转运病人后,在网络上发布“一家七口食物中毒转院”的谣言信息,造成不良影响。经查,龚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。公安机关依法对该龚予以行政处罚。

        3.近日,涡阳县朱某贞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,在网络上转发“打麻将熬三天三夜,熬死几男几女,刚刚拉火葬场去了”的谣言信息,造成不良影响。经查,朱某贞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。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朱予以行政处罚。

警方提醒

       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净化网络环境,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,希望大家保持理性思考,提高防范意识,积极抵制网络谣言,做到不造谣、不传谣、不信谣,携手共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。

相关法律法规

        1.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        2.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【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】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       3.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【寻衅滋事罪】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
        4.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:“制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        来源:亳州警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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