微信扫一扫 分享朋友圈

已有 5986 人浏览分享

长江经济带环境污染犯罪可从重处罚

[复制链接]
ibz 发表于 2019-2-21 09:44:52 | 显示全部楼层 | 阅读模式
  随着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多发高发,执法司法机关普遍反映实践中存在着确定管辖难、调查取证难、司法鉴定难、法律适用难等突出问题,亟待通过顶层设计予以解决。

  20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、生态环境部首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》,要求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,依法准确有效惩治环境污染犯罪,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。

  据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介绍,《纪要》坚持问题导向,努力破解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,15条分别针对15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,特别是对单位犯罪认定、犯罪未遂认定、主观过错认定、严格适用不起诉和缓免刑以及案件管辖、司法鉴定等近年反映比较集中的具体问题,作出明确具体规定。

  此次《纪要》也对长江经济带区域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了相关从重处罚的情形,规定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11省(直辖市)的跨省(直辖市)排放、倾倒、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,将从重处罚。

  作者:本报记者 彭 波

  版权声明:如涉及版权问题,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

  来源:人民日报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免费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1

关注

3

粉丝

2162

主题

QQ|关于我们|商务合作|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亳州家园网 ( 皖ICP备14014694号-1 )

GMT+8, 2024-3-29 03:54 , Processed in 0.171442 second(s), 28 queries .

Powered by Dz X3.4

© 2010-2023 bozhoubbs.com